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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

来源: 日期:2021-07-02 浏览次数:

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

西建大教字〔2006〕049号

为配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,满足教学需要,我校每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立项工作,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。为加强对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管理,保证其编写、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申报、结果公布、中期检查和经费资助管理等工作,并为其按期出版创造条件。

第二条 教材建设立项评审结果公布后,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材立项合同书》。

第三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展开教材编写工作,履行相应义务,确保教材高质量完成。

第四条 教材建设立项项目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项目名称、内容编写出版,不得擅自变更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,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院(系)主管领导同意,报教务处审核,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变更。

第五条 教材建设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出版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,应提前三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院(系)提交书面延期申请,经院(系)主管领导批准,报教务处核准,但延长教材出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六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、验收。

第七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三次下拨:第一次下拨经费总额的30%-40%,中期检查合格后,再拨付40%经费,项目结题后,项目负责人将一套正式出版教材报送教务处备案后,拨付其余的30%-20%经费。

第八条 如项目负责人放弃立项,资助经费应如数退还。如无特殊原因放弃立项者,两年内不得申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。

第九条 如项目负责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,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,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三年内不得申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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